一、違法違規建設行為
1.工程項目責任主體不明確的。
2.應納入而未納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監督,主管部門已下達停工整改,仍強行擅自施工的。
3.無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審批手續不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方案未經專家論證的。
4.使用未加蓋施工圖審查章的施工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
5.對地下管線資料和毗鄰建筑物、構筑物位置不清或無保護措施擅自施工的。
二、土方開挖、基坑支護
1.自然放坡的坡率、基坑支護結構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和設計要求,存在坍塌危險的。
2.基坑變形觀測未按專項方案實施,支護結構位移達到或超過設計預警值未采取有效安全控制措施的。
3.基坑開挖深度范圍內未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的。
4.基坑邊堆載過大,基坑邊沿與周圍建筑物、施工機械設備等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設計要求,存在坍塌危險的。
5.在基坑開挖過程中支護結構未達到設計強度提前開挖下層土方;未按設計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層、分段開挖或開挖不均衡的。
6.不具備設計文件規定條件擅自提前拆除基坑內支撐的。
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1.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不按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
2.模板支撐工程基礎不堅實、平整,承載力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支架設在樓面結構上時,未對樓面結構的承載力進行驗算或樓面結構下方未采取加固措施的。
3.高大或特殊防護架和高大模板支撐體系未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1.使用超過規定使用年限或未經過專業資質機構評估合格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
2.未按要求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等手續;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電葫蘆等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3.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人員及司機、指揮未持證上崗的。
4.起重機械未安裝相應的安全裝置、限位裝置和保護裝置等投入使用的。
5.起重機械安拆、頂升加節以及附著前,未對結構件、頂升機構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安全性能進行檢查的;安拆和頂升加節時未按規范及說明書要求作業的;安拆和頂升加節時環境因素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6.起重機械基礎或作業處地面承載力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或未采取有效加固措施;機械與架空線路安全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7.起重機械應設置附墻措施而未設置,或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8.起重吊裝鋼絲繩磨損、斷絲、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規格不符合起重機產品說明書或連接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9.起重吊裝的吊鉤、卷筒、滑輪磨損達到報廢標準,未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起重拔桿的纜風繩、地錨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五、腳手架工程
1.落地式腳手架立桿基礎不平、不實,懸挑式型鋼截面形式、高度、錨固長度及措施、斜拉鋼絲繩的設置等影響造成架體基礎承載力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的。
2.懸挑式腳手架懸挑梁擱置在懸挑構件上且未經設計單位驗算通過;采用鋼管做懸挑件的。
3.腳手架未按通過審批的專項施工方案設置連墻件、立桿、掃地桿、縱橫向水平桿、剪刀撐或橫向斜撐等,可能造成架體失穩的。
4.高處作業吊籃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失效;懸掛機構、配重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安全繩未獨立設置或有效綁扎;吊籃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2人,未正確佩戴專用安全繩的。
5.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失效;架體構造、附著支座以及架體安裝不符合規范要求;腳手架上搭設物料平臺或利用架體進行模板支撐的。
6.卸料平臺組裝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嚴重超載;支撐在腳手架上;搭設后未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7.腳手架工程、高處作業吊籃等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8.腳手架拆除作業前未對扣件連接、連墻件、支撐體系安全性能進行檢查,未按專項施工方案和規范要求由上而下逐層拆除,提前拆除連墻件可能造成架體失穩的。
六、臨時用電工程
1.未按規范要求設置外電防護的。
2.未執行三項基本安全技術原則(三級配電、兩級保護、TN-S接零保護系統)的。
3.配電線路及接頭不能保證機械、絕緣強度;線路敷設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4.三級配電總、末箱內未設置漏電保護的。
七、其他
1.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未按規范要求設置安全防護措施;不按專項拆除方案進行拆除的。
2.人工挖孔樁工程不按施工工藝隨挖隨支護;下井作業前不進行通風排氣的。
3.幕墻安裝工程未按規范要求設置安全防護措施;不按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吊運、安裝的。
4.臨建設施設置不符合消防規范要求,存在安全隱患的。
5.未按規范要求設置危險品庫房等施工作業區域安全防護措施的。
6.使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設備、設施的。
7.《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中涉及到的其他符合重大事故隱患的。
8.嚴重違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技術標準規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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