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完善我國建筑設計招標投標制度,促進公平競爭,繁榮建筑創作,提高建筑設計水平,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了修訂后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3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辦法》共38條,針對我國建筑設計招標投標的問題,結合國際通行慣例,突出了以下4個方面: 一、突出建筑設計招標投標特點,繁榮建筑設計創作 《辦法》在原有建筑設計方案招標的基礎上,增加了設計團隊招標,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選擇,設計團隊招標主要通過對投標人從事項目設計的人員構成、人員業績以及從業經歷、項目解讀、設計構思、投標人信用情況和業績等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 為保證評標質量,《辦法》從評標的專業性角度出發,針對設計方案評標的特點,要求建筑專業專家不得少于技術和經濟方面專家總數的2/3,對于特殊復雜的項目,可以直接邀請相應專業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及境外具有相應資歷的專家參加評標;對于采用設計方案招標的,增加了評標委員會應當考察方案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城市設計的要求。 解讀:評標專家構成的變化,直接提升了建筑設計的地位和專業程度,功能和技術將不再是唯一的評判標準。 二、創造良好市場環境,激發企業活力 《辦法》規定了招標文件應當明示設計費或者計費方法,以便設計單位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參加投標;要求招標人確需另行選擇其他設計單位承擔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明確。 鼓勵建筑工程實行設計總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設計單位可以不通過招標方式將建筑工程非主體部分的設計進行分包;規定了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方案的,應當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標人同意并付給使用費,以營造有利于建筑設計創作的市場環境;要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開專家評審意見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以建立更加公開透明的建筑設計評標制度。 解讀:允許設計單位不通過招標方式進行分包,跳出了“質與價”的博弈怪圈,進一步提升了設計的自主性,給予了建筑設計施展的更多空間。 三、充分體現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 在《辦法》修訂中貫徹了“放管服”改革要求,為簡政放權,取消了招標資料備案以及審核的規定;依據WTO協議中建筑設計開放承諾,取消了關于境外設計單位參加國內建筑工程設計投標的審批的規定;根據上位法規定,明確了可以不招標的情形。上述修訂體現了轉變政府職能總體要求,將通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維護市場秩序。 解讀:放管服不僅是建筑設計招投標的改革方向,也是建筑業整體的轉型趨勢,公平競爭的加強也意味著一些設計單位的傳統優勢將面臨市場挑戰。 四、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完善招標投標制度 《辦法》規定了對招標文件澄清、修改以及異議處理的要求;明確了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的情形,規定了重新招標的情形;要求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不超過3個中標候選人,并標明順序;對于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 原文全文: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工程設計市場,提高建筑工程設計水平,促進公平競爭,繁榮建筑創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其設計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國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對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 (三)建設單位依法能夠自行設計的; (四)建筑工程項目的改建、擴建或者技術改造,需要由原設計單位設計,否則將影響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條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應當依法進行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第六條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可以采用設計方案招標或者設計團隊招標,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選擇。 設計方案招標,是指主要通過對投標人提交的設計方案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 設計團隊招標,是指主要通過對投標人擬派設計團隊的綜合能力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 第七條 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八條 招標人一般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一并招標。確需另行選擇設計單位承擔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明確。 第九條 鼓勵建筑工程實行設計總包。實行設計總包的,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設計單位可以不通過招標方式將建筑工程非主體部分的設計進行分包。 第十條 招標文件應當滿足設計方案招標或者設計團隊招標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城鄉規劃和城市設計對項目的基本要求; (三)項目工程經濟技術要求; (四)項目有關基礎資料; (五)招標內容; (六)招標文件答疑、現場踏勘安排; (七)投標文件編制要求;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文件送達地點和截止時間; (十)開標時間和地點; (十一)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二)設計費或者計費方法; (十三)未中標方案補償辦法。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采用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時限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境外設計單位參加國內建筑工程設計投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十六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和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建筑工程設計方案評標時,建筑專業專家不得少于技術和經濟方面專家總數的2/3。 評標專家一般從專家庫隨機抽取,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招標人也可以直接邀請相應專業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以及境外具有相應資歷的專家參加評標。 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經投標人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六)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否決投標的情形。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采用設計方案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符合城鄉規劃、城市設計以及安全、綠色、節能、環保要求的前提下,重點對功能、技術、經濟和美觀等進行評審。 采用設計團隊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投標人擬從事項目設計的人員構成、人員業績、人員從業經歷、項目解讀、設計構思、投標人信用情況和業績等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后,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不超過3個中標候選人,并標明順序。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公示中標候選人。采用設計團隊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公示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員、業績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采用設計方案招標的,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后及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專家評審意見等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方案的,應當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標人同意并付給使用費。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工程設計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的管理。 建筑專業專家庫應當按建筑工程類別細化分類。 第二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快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完善招標投標信息平臺建設,促進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信息化監管。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招標人澄清、修改招標文件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相應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本辦法規定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未按本辦法規定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并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第三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市政公用工程及園林工程設計招標投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8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2號)同時廢止。